各有关省、市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近年来,随着申请做博士后人数的逐渐增多和博士后招收规模的逐渐扩大,各单位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和办理进出站手续时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工作量不断加大。为努力提高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现将博士后进出站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管理,便于各设站单位考核了解申请人情况,最近安博(中国)对《博士后申请表》和《博士后申请指南》进行了适当补充和修改(见附件一、二)。各单位应据此进一步修订本单位的具体管理规定和办事规程。同时,依照本单位具体情况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填报和提供反映本人品德、学业、业绩、政治面貌、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核实《博士后申请表》内容的材料)。另外,要特别注意做好宣传和有关服务工作,要使申请人切实了解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和进出站手续办理方法。
二、为避免产生纠纷,对申请做博士后的博士(留学人员除外),凡毕业时不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包括委托、在职、定向培养,以及现役军人和其他经签订协议,已明确工作去向的人员,下同),须由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在《博士后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该申请人做博士后的意见,并最好同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对未注明博士后期满出站可分配其他单位工作的(一般视为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工作),为简化办事手续,对这些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办理迁户手续。此外,属于国家统招统分的申请人,亦需由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国家统分的证明。(如仍使用原《博士后申请表》,请另附有关意见或证明)
三、对于申请做博士后的留学人员,凡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需凭户口注销证明(可由注销地公安部门开具)和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介绍信,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出国前未过销户口的,按照与国内人员相同的户口迁移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做博士后的外籍人员,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涉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照招收国内博士的相同程序报我办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核准进站,不再要求另附专项报告。招收外籍博士后可使用国家资助招收名额,也可自筹经费招收。其生活费用,由设站单位参照本单位聘用的其他同资历的外籍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五、各单位在审批和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时,必须认真审核《博士后申请表》等进站材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应取消申请资格,并及时通报我办和有关部门,已办理进站的,予以退站处理。
六、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严格的博士后在站和出站管理细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按期出站和办理相应手续。出站时各设站单位应全面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督促他们做好出站总结并认真翔实地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注意核实其研究成果和家庭成员等项登记内容。对严重违反规定或不能履行进站时签订的协议,包括未经同意无故离站、在规定期间内不能在站正常工作,或不能按期出站及移交财物及住房的,单位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国家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规章制度和有关协议,给予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罚,缓发或不发博士后证书,取消博士后享受的相应待遇,或按退站处理。有关处理结果需报我办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备案。
七、对博士后出站工作分配继续实行双向选择原则,但对于本人在进站前已同有关用人单位(同前述)订有协议,选定了工作分配去向的人员,应按协议办理出站分配。对出站前原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同意另行分配工作的,须有该单位的书面意见或有关证明材料。
八、为提高办事效率,《博士后研究报告》可在单位报送博士后期满出站材料之后,另行集中报送我办。同时,经与北京图书馆商定,设站单位也可将
九、我办每星期一至五上午对外接待并办理进出站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前来办事时,需持有关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明。每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不再接受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
附件: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博土后申请指南》(略)
三、《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通信和设站学科一览表》(略)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